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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吉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海南省吉林商会(英文名称为: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缩写为:JCCH)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在琼吉林籍人士以单位或个人身份组成的,以吉林投资兴业的在琼吉林籍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为参与主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务沟通、贸易交往、信息传递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国家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商会各项工作发展,在海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热情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海南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发挥吉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吉海两地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吉林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使在吉林的吉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新村588号海景湾大厦主楼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海吉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吉林商家来海南投资、同时推介海南商家去吉林投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 协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组织两地商务考察。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为广大会员维护个人权益。商会今后更加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健全服务协调功能,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希望各会员企业之间加强协作与交流,变竞争对手为合作朋友,谋求共同提高。

  (四) 努力配合海南省政府和吉林省政府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五) 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权工作立足于服务,矛盾问题防患于未然。

  (六)为广大会员提供一个全面、即时、快捷、使用方便的信息平台,例如刊物,网站。这有利于海吉两地的文化,商务往来提供便利。

  (七)本商会努力地充当好海南省委和省政府联系与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八)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属吉林、在琼吉林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 在海南省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吉林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和在海南省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批文的复印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商会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7、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每届定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含第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七) 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和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受商会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商会设监事会,由本商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商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商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商会专职人员要进行担保(以国家公务员证、房产证、土地证、企业法人证等其中一样作担保)。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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